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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常识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6/27 23:26:09   阅读:8423
会生活中,法医学检查涉及面很广,只要是因人的因素所引发的各种纠纷,都有可能需要法医学检查和鉴定。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和保险赔偿等工作,甚至涉及家庭纠纷的许多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栏目中逐一进行介绍,同时,也包括一些相关的案例报道。

我国法医鉴定体制

在中国,法医机构体制有着自身的特点,基本适应中国的司法状况实际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制建设状况,在公安、检察、法院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均分设了法医检验鉴定机构和专职法医。法医鉴定工作主要面向公、检、法机关,不对私人服务;高等医学院校为公、检、法培养和培训专业人员,同时,院校也承担鉴定工作;部分法律专业的院校也开设了法医学鉴定,可以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许多地方也开设了法医门诊或法医验伤门诊(类似医疗门诊,主要针对纠纷案件中的受伤者),也面向社会上的私人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鉴定人资格审查)。在公、检、法三个系统中,虽然各自规定了法医工作范围,但其法医工作的宗旨是一致的。那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合法、正义及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

公、检、法三机关所承担任务不同,法医的职责也有所不同

1.人民公安机关担负着国家《刑法》所规定的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主要设置在刑事侦查部门,紧紧围绕刑事案件的侦破而开展法医工作,能掌握第一手材料,从快得出鉴定结论,为侦查部门提供较为准确的侦查方向和可靠的证据。公安机关的法医必须亲临现场开展工作(特别在基层),他们从事的鉴定活动与发案时间最近,比较容易得到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同时,还承担着大量治安案件中活体损伤检验工作和民间纠纷中的伤亡事故的法医鉴定工作。

2.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对公安机关移交批捕、起诉案件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或补充证据,并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而且,还要承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涉及法医学问题的法医鉴定。如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犯罪造成人身伤亡;被监管人员的非正常死亡。

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法医工作特点:主要是负责由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鉴定,公诉案件证据和鉴定结论的审查。涉及大量民事纠纷和赔偿案件,都需要法医的鉴定。如损伤程度、伤残程度、性机能、亲权鉴定等。

由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之法医鉴定制度缺乏系统规定,我国现行法医学鉴定体制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甚至阻碍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简要概括表现为:

1.法医鉴定机构重叠设置技术人员分散,技术设备分散,客观上浪费人力物力;主观上难免导致鉴定水平发展缓慢,案件鉴定重复,相互扯皮、拆台,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负担及诉累,甚至容易出现办关系案、假案。

2.法医鉴定机构倍受司法机关影响鉴定机构设在司法机关,鉴定权与司法权难以分离;鉴定人走公务员系列,技术职称不兑现,技术培训提高受阻碍;技术投入和科研难入正规;行政干预在所难免;不利于全面为社会服务。

3.法医鉴定制度不健全鉴定机构的设立存在着随意性,缺乏比较规范性、统一性的管理。鉴定人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不清,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明,易导致无休止的重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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