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也发现不少问题。比如,欠条及结算清单中明确写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2003年至2005年,但是到2010年8月才出具欠条,且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而且,每位申请人都只提供一张申请书、一张欠条及一张结算清单,没有公司账册,申请人签名的笔迹也相似。
为何一份漏洞百出的仲裁申请,且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申请,会通过审核予以立案呢?
王炜等人回答说,“因为人情因素,我们不好意思拒绝。”
据检察机关了解,在本案中,虽然涉及高达200多万元的仲裁金额,梁江涛等人并没有直接收受过现金等财物,但是,却接受了杨再权及其亲戚杨某等人安排的钓鱼活动。
杨再权的亲戚杨某证实,其本人曾在人事劳动部门担任过中层干部,杨再权等人为了能够顺利进行虚假的劳动仲裁,通过其向王炜、胡法志、梁江涛等人打招呼说情。
就这样,在人情关系的一步步纵容下,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办违法作出了26份虚假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总金额206万元。
作为本案枉法仲裁的主要责任人之一,原仲裁员梁江涛在明知证据是伪造的情况下,仍予以采信,并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仲裁,使得杨再权等人的不法企图得逞。
63岁的梁江涛,原天台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兼职仲裁员,本已到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却因碍于人情面子,如今身陷囹圄。
梁江涛交代,2010年10月15日,王炜将杨再权一案交给他仲裁,并确定了开庭日期。
10月18日开庭时,梁江涛发现有几张欠条中四五个申请人合写一起进行仲裁,欠条与结算清单的数目也不一致,所欠工资金额大、时间长且被申请人又未到庭,所以没有开庭。
在第一次仲裁时能够坚持原则的他,却没能躲过第二次的人情公关……
10月19日,杨再权等人重新伪造了证据,分成26个人进行仲裁,在杨再权亲戚杨某的说情下,梁江涛在未向被申请人天然气公司及曹某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的情况下,于同月28日进行缺席审理。
11月8日,在未进行合议的情况下,梁江涛作出了26份虚假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并由胡法志打印仲裁裁决书。
该26份虚假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总金额高达人民币206.56万元。
今年2月25日,天台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处梁江涛犯枉法仲裁罪,但免予其刑事处罚。
天台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梁江涛在整个犯罪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大,一审法院所认定梁江涛犯罪情节轻微、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依法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江涛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并违反法定程序,在未合议的情况下,违法作出了26份虚假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并已生效,涉案标的额达200多万元,已严重扰乱了仲裁程序、降低了仲裁机关的威信及群众对仲裁活动公正性的依赖,并对被申请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造成威胁,该枉法仲裁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台州市中院依法撤销了天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江涛犯枉法仲裁罪量刑部分的判决,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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