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做得更好,就应当将这些事项交给社会去做。特别是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公共资金不足产生矛盾时,要采取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原则,让社会力量与市场力量在政府的有效监管下,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专家马怀德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不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也应该有边界。“外包政府业务的底线是将政府承担的某些技术性、行业性、服务性、协调性职能转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服务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此外,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必须获得法律授权,而且不得随意委托给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城市管理中的服务性职能可以外包,但是执法职能不能外包。”马怀德说。
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据鑫梓润物业董事长秘书倪妙绚介绍,物业公司和深圳城管局的合同签订只能依据《政府采购法》,该法经过了第二次修订,虽然更为严密,但关于城管服务外包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依然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深圳是享有立法权的特区市,对于哪些政府职能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外包等形式,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创新政府管理和社会服务,为政府改革探索新途径。这不仅是有条件做的,也完全应该这样做。”马怀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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