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监视居住问题、精神病强制医疗问题,如果把刑事诉讼法立法当作一个科学,站在一个宏观、完整的立场上去探讨刑事诉讼法的机制,有一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你去强调一个细节,然后钻牛角尖,甚至把它极端化,那你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就走偏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完整地理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能断章取义。
记者:在如何处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关系这个问题上,我们听到有一种声音,认为现在只讲保护人权而放松打击犯罪力度,您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樊崇义:我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对这个问题讲得非常清楚。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有增无减,严重干扰着我们改革开放的进行,而我们的社会管理创新也给刑事诉讼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不能回避的任务,也是当前社会创新管理应有的内容。有人说我们光保障人权,社会治安还要不要、反腐败还要不要、打击还要不要?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我们这次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在侦查手段、反贪、强制措施等等方面都体现着加强打击力度的内容。
记者:针对证据制度改革,您能否讲讲,证人出庭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樊崇义:长期以来作证有三难:一是通知证人到案难;二是到证人到庭说实话难;三是到法庭来质证更难,这三难已经困扰着打击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的落实。全国证人出庭率还不到百分之十,有些地方是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三,长期以来就是书面审理。那个书面材料就使得法庭审判和律师辩护流于形式,对抗也流于形式。
记者:这次修改,为什么要坚持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樊崇义:这次我们从义务、范围、保障措施、证人权利、安全措施等五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作证机制。如果不这样,证人不出庭作证也不处罚,打击犯罪也好、保障人权也好,就是一句空话。
记者:您怎样看待对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而拒不作证实施制裁?
樊崇义:这次刑事诉讼法的115条对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和制裁规定得非常完整。最重要的就是加强程序制裁,若没有程序制裁,我们的修改就不到位、不完整。之所以说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是一个完整、科学的刑事诉讼法,就是它不光规定应当怎么做,还要规定为什么这么做,更重要的是,不这么做就要启动制裁程序。与以前相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如何对待权力、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动作机制,这是个很大的进步。
记者:有人提出:证人不作证不是违法行为,您怎么认为?
樊崇义: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享受权利就得尽义务,不尽义务就要受到惩罚,这是我们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常识和标准。我们必须要迈过这个“坎儿”。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针对意见条款再增八处修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对申诉或控告的处理不服的,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人身进行检查,可以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将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对二次补充侦查案件仍不符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经申请可不公开审理
★证人无理由拒绝出庭或作证,视情况予以训诫或处十日以下的拘留
★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