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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刑法》扩大“暴力、胁迫组织乞讨罪”受害人范围的立法建议书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2/16 21:54:07   阅读:4207

第三、相对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显然比较而言暴力、胁迫组织乞讨罪受害人更是弱者,对儿童来说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人身伤害较之更重,然而量刑一样,因此暴力、胁迫组织乞讨罪量刑过轻。 

第四、《刑法修正案()》第十七条:《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建议扩大受害人的范围扩大为所有人,罪名修改为暴力、胁迫组织他人乞讨罪,其具体条文如下 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组织强迫他人乞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为从根本上遏制强迫乞讨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维护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建议扩大暴力、胁迫组织乞讨罪受害人范围,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敬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对我国《刑法修正案()》第十七条修订,对《刑法修正案()》第十七条修订为暴力、胁迫组织他人乞讨罪。 

 

                                 立法建议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

                                           日期:20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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