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相对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显然比较而言暴力、胁迫组织乞讨罪受害人更是弱者,对儿童来说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人身伤害较之更重,然而量刑一样,因此暴力、胁迫组织乞讨罪量刑过轻。
第四、《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即“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建议扩大受害人的范围扩大为所有人,罪名修改为“暴力、胁迫组织他人乞讨罪”,其具体条文如下“ 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组织强迫他人乞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为从根本上遏制强迫乞讨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维护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建议扩大暴力、胁迫组织乞讨罪受害人范围,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敬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修订,对《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修订为“暴力、胁迫组织他人乞讨罪”。
立法建议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
日期:201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