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难问题,还是要尽快建立起中国特色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制度,形成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制度制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聂纵认为,信用是一种社会自我管理体系,一旦形成良性循环,就能使得公权力无需更多介入公民生活,而只是成为公平的裁判者。由于征信体系的缺失,迫使公权力介入,使得公权机关不堪重负,同时也带来权力寻租,导致腐败,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当前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信用体系薄弱是集中体现。从现实来看,当前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信用体系建设各自为政,整合不够,共享薄弱,未产生“品牌效应”。比如执行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目前也只有部分法院实现了与人民银行、工商局的信息共享,要建构对被执行人全方位的信用惩戒机制还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其次是法律薄弱,公众意识不够。发达国家对于信用的法律非常完善和严厉,而我国迄今没有相应的法律,去年10月份国务院出台征信条例,但还是个征求意见稿,立法上必须加强。
再次是失信惩戒太弱。发达国家是“无信用、不可活”,而我们的失信行为还没有严重的后果,尤其是对失信行为自发的市场惩戒机制还没有形成。一方面由于失信惩戒力低,能够用小成本获取大收益,势必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也势必导致执行难案件增加。另一方面,由于信用缺失,法院无法掌握被执行人的信息,也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齐奇提出,应该让失信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才能建立信用社会。(记者 裘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