趟浑水,这是环境公益诉讼难有进展的重要原因。”
健全环保司法机制仍需加强改革创新
许前飞认为,环境保护领域案件频发,司法功能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我国刑法1997年修正后,增加了一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新刑法实施10年内,云南省只有1宗这样的案件,但云南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显然不止1宗。刑事制裁力度不大,民事赔偿也不到位,行政处罚乏力,司法功能的缺失不能不说是环境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他主张推广建立环境保护专业审判机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化司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功能。
田成有表示,云南法院系统将不断完善环境司法机制,重点是加强环保审判庭自身建设。包括督促已经批准成立的环保审判庭配备好工作人员,加强环保审判法官的专业知识培训,拓宽环保审判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各地环保审判庭还应突出重点和特点,如资源保护、重金属污染、生态工业园区保护等。
值得关注的是,在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上,不同司法机关之间认识不一或协调不畅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有望扩大。这方面昆明市已经先行一步。今年11月25日,昆明市中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提出“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人”,明确了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检举权和控告权,同时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田成有主张,任何人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公民力量的弱小可以通过降低原告举证责任来弥补。减少原告的举证责任,将大部分事实举证和技术论证交给被告承担,比较符合环境公益诉讼送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减少原告举证责任,已经成为法律界人士的共识。
有关专家建议,加快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步伐,解决环保司法工作的“无法可依”问题;建立省级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解决提起公益诉讼单位的后顾之忧问题;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解决审判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还有业内人士建议,法院要采取措施积极扩大案源,加强与公安、检察和环保行政等机关的联系,及时获取和共享案件信息,着力办几件环保公益诉讼精品案件。(伍晓阳 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