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隐瞒不报。
有法律学者对容隐制度非常推崇,认为体现了法对实质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是伦理与法律的完美结合。虽然在立法与执法的细节上还有很多值得研究之处,如对亲属拒证事项的适用程序和必要限制等,但早日建立并完善容隐制度,必将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妥善处理“情”与“法”、“仁”与“义”的关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国外法律
容许亲亲相隐
中国的法学家们早就发现,在处理亲属犯案件时,西方法传统特别是近代西方法与中国传统法律多有不谋而合之处。
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
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
在澳大利亚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父亲贩毒,女儿知情但拒不交待,警方以包庇罪起诉女儿,法院最终判女儿无罪。法官的理由很简单:法律不能伤害人伦和亲情,否则,其对社会的危害将大于刑事犯罪。
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反对基于背叛、出卖为基础的证词,即使这些证词是确定无疑的,也不应当采信。他的理由是;背叛、出卖,是犯罪者都厌恶的品质,我们不能以罪犯鄙夷的品质来对付罪犯,法律首要的是维护人类的尊严,而不是沦落成“合法”的犯罪。一些国家的法律更忠实于贝卡里亚的想法,它们甚至规定,如果一个人背叛自己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去举证自己的亲人,那么反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它们认为,没有比这种背叛更伤害人类的尊严了,它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
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
“大义灭亲”的意思是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循私情,使受到应得的惩罚。语出《左传》,春秋时期,卫国州吁弑兄篡位,自立为君,不施仁政,忧其王位不稳,问计于宠臣石厚。石厚问计于其父石碏,石碏假意献策,诱杀州吁、石厚于陈。于是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亲亲相隐
《论语·子路篇》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意思是叶公告诉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告发了父亲。”孔子说:“我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人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这就是被儒家奉为金科玉律的“亲亲相隐”的渊薮。
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汉宣帝时期的规定,即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本文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朱启禧 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