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对不捕、不诉案件的处理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批捕或不起诉的,应按规定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不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五、关于侦查方面问题
(一)关于对不易保管的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
对于诉讼周期长的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所扣押的涉案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孽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属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如属于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易损耗、贬值,不宜长期保存、需支付保管费用等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由查扣机关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先行委托有关部门拍卖折现,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依法处理。
(二)…… ……(略)
(三)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明确如下:1、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2、受理的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后,应提出是否同意延长的意见,再报有决定权的检察院;3、第一次延长的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次延长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三次延长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先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合的不应提请。受理的检察院在审查时,也应对照法律的规定,对是否延长先提出意见再报有决定权的检察院。
六、关于省检察院办理上诉案件及抗诉案件阅卷的时限问题
省检察院在收到省法院的阅卷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阅卷及出庭的准备工作,并将案卷退回省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经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省法院自收到省检察院退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安排开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