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评判、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