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制毒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所谓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材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制毒物品本身不是毒品,但其具有双重性,既是一般医药、化工的工业原料,又是生产、制造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
走私毒品罪与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制毒物品,则需根据制毒物品数量的多少来区分罪与非罪。(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罪定罪起刑的具体数量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九)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及相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具体判断是不是淫秽物品,可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来认定。
(十)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是指故意违反国家关于禁止固体(液态、气态)废物进口的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固体(液态、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153条第(3)项规定的“走私固体废物罪”进行了补充,走私对象不再局限于固体形式,而将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列入走私废物罪的对象,本罪的罪名也相应地由“走私固体废物罪”改为“走私废物罪”。
(十一)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贵重金属的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
所谓贵重金属,是指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黄金、白银则被列为国家限制出口的物品。 由于管理制度的变化,走私出口黄金、白银虽然属于贵重金属,但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目前在执法实践中,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一般是指走私铂、铱、锇、钯、铑、钛等贵重金属。
走私贵重金属犯罪的行为是单向式的,即只有走私出境才构成此罪,走私进口贵重金属则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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