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犯论处。之所以这样设置是考虑到现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为袒护亲人作出无理陈述,在无法追究其伪证罪的情况下,对他们这种违法无理陈述行为进行处罚,切实保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侦查工作。
(三)、必须尽快建立完善惩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配套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应有作用。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公开法,就财产申报人员范围、财产申报时间、申报财产范围、财产申报方式、财产申报责任、财产申报监督与调查等作出全面周详的规定。一旦我们对党政官员财产收入情况的监控机制高度健全并且正常运转起来,任何官员只要拥有超过其合法收入之外的财富都难以掩藏,都面临法律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威力就会得到充分发挥。目前腐败行为之所以层出不穷且金额屡创新高,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其实可归咎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付之阙如。因为如若没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就没有办法恰当切割官员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的界限,直接导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上的犹疑,使这项独立罪名无法有效宰制官员的贪欲,更使得纪检监察部门事先无法密切追踪官员财产的异常,非要等到“东窗事发”才能被动跟进。我们也不排除,在官员财产暗处运行的情势下,不知道有多少劣行昭彰的贪腐官员逍遥法外。如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难免会逐渐沦为“纸老虎”。
毫无疑问,“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可分割。仅仅执着于后者的建设,却对培植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前者长期束之高阁,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尴尬地位。因此,与其做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剜肉补疮的一时之功,还不如来一个釜底抽薪、斩草除根。
以法律精神而言,任何法律的初衷都不在于惩戒的强度,而在于惩戒的可能。从某种理想意义上说,悬而不用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具体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言,重要的不是它有多么严苛,而在于它能让官员们充满敬畏之心,对任何非法财产都畏之如虎,从而远离贪污腐败的可能。显而易见,惟有官员财产尽快阳光化、透明化,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