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如伪造悔改或立功表现、病历诊断证明、实际执行的刑期等,制作、报请内容虚假的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二是有权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非法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司法职权的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其罪的,则为那些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包括非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虽为司法工作人员但没有报请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权,都不能单独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进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行为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认定
1、行为人贪赃枉法,在收受贿赂后非法为罪犯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2、区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非罪的界限。这里主要应注意区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实施将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3、区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两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具有相同之处,主要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对象是已决罪犯;徇私枉法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2)客观行为不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
刑法第41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