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满足,不可能永远饱和,这是欲望最主要,最本质的特征,是欲望与愿望、理想、梦想、幻想等意识形态最本质的区别;
5、难控制性:欲望是人的一种高级意识,不仅不能消除,更是难以控制其强化,因为欲望是种内心感受,外界是很难把握和掌控的。
人一旦形成欲望,就会为实现欲望的标的而孜孜不倦地去追求,去奋斗,使用各种方法(合法的,非法的)千方百计地去实现,有时甚至突破道德伦理,法律规范的约束,“抛头颅,洒热血”在所不辞。人们之所以有这么大的毅力、决心,源自于欲望所带来的强大动力。
欲望的魔力在于它是一切行为的动力源泉,欲望前三个特性:未实现性,可发生性,美好性,每个都是动力的根源,三者合力的共同作用造就了源源不断的强大动力,不饱和性则使这些本来就很强大的动力一而再,再而三地加强着,而欲望的难控制性使外界(包括自己)对这种反复循环的强化往往束手无策,身不有己。人若拥有了动力就仿佛汽车装有燃油一样不知疲倦地向目标迈进,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动力是要靠人的理性来掌控和把握的,就像一辆马力十足的汽车也得要头脑清醒,有驾驶能力的司机来%控一样,否则马力越大越会出轨出事故。动力在人的理性掌控之下,会促使欲望的标的━━目标高效、合法、迅捷地实现,但一旦理性无法掌控,任动力自由发挥,那后果是很惨重的,要么目标无法实现,最终一无所有;要么目标快速实现,但方法是不道德,或违法,甚或犯罪的。例如为了提高考试成绩而去作弊,为了获得更多的财富而去抢劫、盗窃。然而最为严重,危害性最大,最典型的在欲望的促使和奴役下为追求欲望标的的实现而不择手段的行为就是强奸犯罪了。所谓强奸犯罪就是行为人在性欲望所产生的动力(冲动)超出道德伦理,法律规范的承载极限,冲出理性的束缚范围的前提下,行为人积极满足性欲望的非理性、不道德违法犯罪行为。强奸的动机很多,有报仇、解恨、玩弄等等,目的也不同,有以故事伤害为目的,有满足性欲望为目的,有关权威研究发现7⒌9﹪强奸犯罪是为满足性欲望的,20.4﹪强奸是满足性欲和获利(财产)相结合的,而即使是以报复伤害为主要目的的强奸,其过程的实现也是以性欲望的满足为 前提的。因此可以这么说一切强奸行为过程就是满足性欲望的满足过程,强奸的开始,经过, 结束,就是欲望(性欲望)的引起,满足,消退。
三、 欲望(性欲望)在整个强奸犯罪过程中的分布形态及变化规律
㈠犯罪前欲望的形态:这一时期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欲望从无危险性欲望向有潜在危险性欲望的转变(亦无犯意到产生犯意的过程);
第二阶段就是潜在危险性欲望转化成真实危险性欲望(亦即行为人产生犯意到实施犯罪这段时期)。这两个阶段的过程就是欲望从理性束缚到挣脱理性束缚的过程。每个能成为强奸犯罪主体的人都是理智正常的人,都具有理性,平常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哪些是道德的,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很清楚明白的,通常情况下,人们都能很理性地掌控欲望(性欲望),能用合法、合理、合道德的方式、方法去解决去满足欲望。美国精神医学家、心理学家希利(W•Healy,1869—1963)认为:正常的欲求并不构成犯罪心理,只有在正常欲求受到妨碍从而谋求不正当的补偿性满足时,其行为就成为犯罪行为。在某个时期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稳定的,而欲望却是无限的、可膨胀的。当人们受到某种刺激或鼓励,欲望就会增强,随之欲望产生的动力就会增大,况且“性的本能就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量”,当欲望的增强速度超过理性的提高速度时,欲望产生的动力就会冲出理性束缚。
㈡ 犯罪中欲望的形态:当欲望突破理性的束缚时,行为人就会不择手段的寻求目标和时机去发泄,满足。这个过程就是欲望(性欲望)的满足,释放的过程。
㈢ 犯罪后欲望的形态:欲望释放、满足过后会暂时的消退,恢复到理性状态,但决非消完,迷失。这时会出现两种情况:1、如果受害人报案,同时被害人被抓获后受刑法惩处,则行为人的欲望会在长时间(刑法惩罚期间)内被迫维系在理性的范围之内;2、如果受害人不报案,或者报案但没捉获,或者捉获后因种种原因没被刑法处罚,则行为人的欲望很可能会再度加强(下面的有关论述会证明(证实)这个问题)
㈣欲望的恶性循环:如上分析,欲望从理性——强化——非理性——再度强化——再度非理性,欲望的这种恶性循环导致了强奸犯罪行为的高重复率,据有关权威研究发现,有一半以上的强奸不因一次的得逞而停止对女性的侵犯。
四、 探析欲望自身发展规律,寻求预防、控制强奸犯罪的方法和措施
㈠欲望(无危险性欲望→潜在危险性欲望)的引发及相应的对策
欲望是人意识的一部分,是随着意识的诞生而诞生,消灭而消灭。人只要活这就有欲望,只要有性能力就有性欲望,欲望是无法阻却,也不应该消灭的,性欲望也同样如此,性行为是人类得以繁衍的前提,性权利是人权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为防止人们权利的滥用(性权利)需要将权利维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对待欲望也是如此,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