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次会议提出了《关于对1979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报告提出,134件法律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建议对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111件法律,除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以外,对其余的100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律已经不再适用,同时明确过去根据这些法律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是有效的。在这次会议上,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了这个报告。
防止出现落满灰尘的“古董法律”
建立科学、完备的法规清理制度
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李昌凤建议,要想从根本上保证在未来的法治道路上不再有过时、失效的法律规范侵扰公众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就必须完善立法法,将法律清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建立科学、完备的法规清理制度,建立健全对相关立法主体履行清理职责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定期清理制度,有利于及时协调法与法之间、法与社会变化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法律清理责任制。立法法应明确相关立法机关及其领导、直接责任人员有未按时进行法律规范清理、清理不彻底等情形的法律责任。
——明确法律清理的程序,原立法机关内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分类、整理与审查,提出对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清理的意见或报告,交由本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最后要向社会公布清理决定。
——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提出意见、建议的受理制度。
法律法规的清理并非只有形式而无内容的“花瓶”,而是促进法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建立健全规范严格而有责任、有监督的法律法规清理制度,建立长效清理机制,才能防止和避免出现落满灰尘的“古董法律”。
法典化可藉此提上日程
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法典化程度是衡量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减少和避免法律冲突。集大成的法典,比分散的立法更具基本框架性和稳定性,也更具统一性和一致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曾表示,“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
法典化也称法律编纂,是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法学界的一个共识是,法典化的基本条件,一方面是该领域社会关系已经稳定,另一方面是该领域的法律制度已经成熟。
在这一体系中,要以宪法典和民法典为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法的比重和作用将明显提高,民法典应成为我国法典化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基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