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件频发 环保法庭为何“吃不饱”?
来源: 半月谈
在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的背景下,我国贵阳、无锡、昆明和玉溪等地近年来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这种新的环保司法机制曾被各界寄予厚望。
然而记者在云南调查发现,环保司法新机制建立以来,运行效果与当初预期相去甚远。由于种种因素制约,一些环保法庭无案可办,有的则名不副实,主要审理与环保不相干的其他各类案件;令人期待的环境公益诉讼,直到最近才审理了一起案件。环保法庭为什么陷入困境?环保司法机制应当如何完善?
“无案可办”“名不副实”困扰环保法庭
在2008年震惊全国的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之后,云南省开始了建立环保司法新机制的探索。当年12月,昆明市中院、玉溪市中院相继挂牌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后来澄江县和通海县等法院也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2009年5月,云南省高院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了环境保护审判庭的职能和布局重点,在探索环保司法新机制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主要想法是把涉及环境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放到一个专业审判庭审判。既是为了节约审判资源,更重要的是加大对环境案件体系化治理的力度,因为一个环境案件可能同时涉及民事赔偿、行政不作为和环境犯罪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介绍说。
在成立环保法庭的同时,昆明和玉溪还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组建了专门的环保警察队伍,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公检法和环保部门联动执法机制。这种新的环保司法机制刚一出台就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人们期待着环保法庭以更加专业、高效和独立的审判,充分发挥司法推动环境保护的作用。许多省份甚至外国驻华机构还与云南省高院联系,请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表达合作意愿。
然而近2年来,环保法庭的运行效果与当初的设想和预期形成了强烈反差。记者从云南省高院获悉,目前云南成立了专门环境审判机构7个,其中昆明市中院迄今仅受理各类环境案件20件,一些基层法院环保法庭全年无一案可办,甚至在2008年12月就获准成立的环保法庭至今没有配齐人员。有的基层法院环保法庭“名不副实”,被用于办理与环保毫不相干的其他民事或刑事案件。尤其令人期待的环境公益诉讼,直到最近的12月13日,才由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昆明市环保局提起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例如玉溪市澄江县法院环保法庭,自2009年1月成立,截至今年10月只受理了6件环保案件,其中5件都与阳宗海砷污染事件有关。但这个环保法庭每年承担的其他刑事案件在80件左右,几乎与该院刑事庭承担的案子一样多。该院环保法庭庭长包广良说:“环保案件的案源太少,没有人来提起诉讼。其他案子太多,法院的压力太大,我们可不能闲着什么也不做!”
在环保法庭“不吃饱”的同时,环境案件频发的状况并未改变。据云南省高院统计,2009年全省环境案件审理情况为:刑事一审案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计802件1245人,渎职罪12件12人;民事一审案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7件;行政一审案有环保行政案件1件和资源行政案件325件。与上年相比,环保刑事案件数量增加了32%,其他案件基本持平。
环保司法新机制面临四大因素制约
既然环境案件仍然处于频繁态势,环保法庭为何“吃不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等人士分析,环保司法新机制目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
其一是法院本身人手紧张,专业人才比较缺乏。近年来,各级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而且维稳任务、申诉信访等增加了法院工作的压力,客观上造成了环保法庭人员迟迟不能到位。此外环境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院面临环境案件审判专业人员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如阳宗海砷污染系列案件,涉及环境、水文、地质等多科学领域,其审理过程和结果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引起了较大争议,相关知识和经验的缺乏不利于案件审判。
其二是各方面认识不统一,有关单位之间协调进展不顺利,法院有时处于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由于对环境司法的认识不同,除环保行政机关对环境司法表示欢迎外,环境司法尚未得到其他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普遍支持。在现实社会中,环境污染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宁愿认罚也不守法,司法监督与企业赢利和财政增收之间形成一定矛盾,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容易受到行政权力干扰。
其三是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缺陷。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仅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有提起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与公益诉讼的制度设定是矛盾的。由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法律障碍。
其四是公益精神的缺乏,使环境公益诉讼运行困难。公益诉讼不是为特定一些人的利益,而是为整体的环境利益、社会利益而提起诉讼。因此公益诉讼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管闲事”,但是谁来“管闲事”,却是环境公益诉讼能取得突破的关键。一名环保法庭庭长表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谁也不愿意去蹚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