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一个很刺眼而敏感的词汇!它伤害的不仅仅是少数妇女们的心身健康,更伤害大众人民的心身健康!预防强奸,控制强奸,是广大青年朋友们的权利,也是义务!近几年,我国的强奸犯罪在不断地飑升,原因何在?怎么预防和控制?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本文试图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谈谈自己对强奸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欢迎广大青年朋友多多批评斧正!尤其是广大异性朋友,这是一篇很有教育意义和指导意义的文章!读后,你一定学到许多关于怎么预防和控制强奸的知识!这样与己与人(尤其是亲人,家人)都是一件很有意义和价值的事情!
浅谈强奸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从欲望的角度说起
一、 问题的引出
从人之所以称之为人(而不是动物)时起,人的活动或称行为无不是主观作用于客观的过程(或称主观与客观结合的结果),不论是“物质决定意识”的唯物主义者,还是“意识决定物质”的唯心主义者都承认这点,他们的区别只在于是物质第一性还是意识第一性。而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社会发展必然结果的违法犯罪行为当然也是主观感受与客观环境合力作用的结果,“人之所以犯罪,既不是主体外因素单独决定的,也不是主体内因素单独决定的,而是主体外因和内因共同构成的犯罪因素决定的。”但在不同的犯罪中各自的作用力通常是不均等的,存在着次消彼长的关系。据此我们可将犯罪分为主观主导型犯罪和客观主导型犯罪两种,前者主观因素的作用力(主要指引发犯罪起因的作用力)较大,起主导作用,如报仇泄恨的伤人、杀人行为,为满足性欲的强奸、猥亵行为等等;后者作用力则相反,客观因素的作用力起主导,像生活困窘迫而盗窃、抢劫,腐败风气严重导致贪污腐化、受贿等。研究犯罪要全面客观,列宁曾说过:“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决不会完全地做到这点,但是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错误和防止僵化。”因此研究犯罪要防止错误和防止僵化,有必要对各方面同时进行研究。但各自的方法和侧重点是不同的,为使研究犯罪及其预防和控制犯罪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须从不同的方面进行研究,采取不同的方法,提出不同的预防、控制措施和策虐,对于客观主导型的犯罪,应侧重客观环境的净化和治理,而主观主导型犯罪,需要从主观方面感召教化和控制预防。作为严重犯罪之一的强奸犯罪是最典型的主观主导型犯罪,而在强奸犯罪的主观方面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部分就是欲望(即性欲望)。“奥地利精神医学家弗洛伊德(S•Freud,1856—1936)研究认为性冲动(性欲望)是一切性犯罪心理的唯一根源。”因此为更全面、深刻地认识强奸犯罪的成因及过程,寻求有效的控制、预防措施,本文着重从强奸犯罪的主观因素中最核心的方面——欲望(性欲望)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 关于欲望的肤浅认识
从词源上看,“欲”指内心自发想要得到还未实现的东西的一种意识状态,“欲”在汉语中有这样几个意思:
1、想要;希望。如畅所欲言,《论语•卫灵公》:“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2、要;需要。《旧唐书•孙思逊传》:“胆欲大而心欲小。”
3、将要。如:摇摇欲坠,许浑《咸阳城东楼》诗:“山雨欲来风满楼”。“望”则是希望、可望、愿望的意思。“欲望”就是人本能性地、预先性地希望实现某种状态的内心感受,是人的意识之一,一种高级意识。“饱则思欲”的事实告诉我们:
(1)、欲望无时无刻不存在(从出身到死亡);
(2)、不同的欲望须建立在不同的基础(物质,精神)上,其中精神是前提,物质是基础,两者缺一不可,一个完全精神病人是无欲望可言的,同样一个未发育的孩子也不存在性欲望。
欲望的种类很多,如食欲、性欲、贪欲、玩欲、利欲、权欲等等,按欲望增强时间的长短不同可分为爆炸剧增型欲望和缓慢递增型欲望,前者表现为增强的快速性、不可预知性(即偶然性)和难控制性。比如在僻静的地方看到一个衣着暴露,性感的美女突然莫名地性欲大增而有不轨想法的情况就属于此种类型,后者则表现为增长的缓慢性、有预谋性、易控制性。像有预谋、有目的,经过长时间的筹划来实施猥亵或强奸的情形就属于这种类型;按引发的动因不同还可将欲望分为自发性欲望和外发性欲望两种。自发性欲望是自发的,主动的,先天性的,常见的欲望(如性欲,食欲等)就属于这种,而外发性欲望则是外发的,被动的,后天性的,比如因学习的压力而生的求学欲望,因生活所逼的劳动欲望等等。分析欲望定义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欲望有如下五个基本特性:
1、未实现性:欲望的标的(即欲望所要满足或达到的状态)是现在不存在的,对已拥有的东西不存在欲望可言;
2、可发生性:欲望的标的应该都是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合法或非法)来实现的,不能实现的梦想称不上是欲望:
3、美好性:欲望的标的都是美好的(对行为人而言),结果对行为人不利的想法也说不上是欲望;
4、不饱和性:欲望作为一种内心感受,既是不可量化的,也是永远也达不到饱和的(长期来看),只可能是暂时